【補助資訊】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業方式
【補助資訊】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業方式
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業方式
一、補助範圍:
- 驗證費:驗證機構執行有機農糧產品(含轉型期)驗證作業過程所衍生驗證費用,包含初次、追蹤、重新及增項驗證;至不定期追蹤查驗,以及加工、分裝、流通等驗證費用,均不予納入補助。
- 檢驗費:以驗證產品之農藥殘留、重金屬(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有食品中重金屬限量標準之農糧產品)為限。
- 上開驗證費及檢驗費審查依據,以驗證機構出具申請人當期驗證收費與檢驗合格之檢驗費用之全額發票(或收據)影本為準,至明細項目尚毋須逐案檢視。
二、補助額度:
(一)有機驗證及檢驗費補助額度90%,農企業補助額度50%。
(二)同一塊土地倘經不同驗證機構重複驗證者,僅可擇一申請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
三、補助對象:
- 農民
- 農企業
-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以農業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但學校、公營機關(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助。
- 往年補助規定對當年度曾經查獲有機農產品品質違規紀錄者不予補助,惟基於本項補助目的係為鼓勵農產品經營者持續有機經營,雖申請人曾有違規情事惟仍屬可維持有機驗證持續經營之狀態,爰本年度計畫調整為可予列入補助。
四、申請程序: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1)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於臺灣有機農業資訊網登錄資料並彙整:
- 申請書
- 驗證費及檢驗費用全額發票(或收據)影本
- 驗證證書影本,製作請領清冊(附件2)核章後,依農產品經營者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別送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審核。各分署完成審核後,函請經費轉撥單位統一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相關受理、送件及審核作業時間如下,請各單位務必遵循於期限前完成:
(一) 前一年11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5月間通過有機驗證者,申請人應於當年5月1日至31日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應於系統登錄資料後,於當年6月10日前將資料依縣市別送達分署審查,分署須6月底內完成審核並送轉撥單位辦理撥款。
(二) 當年6月至10月間通過有機驗證者,申請人應於當年10月1日至31日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應於系統登錄資料後,於當年11月10日前將資料依縣市別送達分署審查,分署須11月底內完成審核並送轉撥單位辦理撥款。
(三) 至當年11月至12月之驗證與檢驗費,配合資料送審作業調整,併入隔年度第一階段辦理。
五、有關驗證機構配合協助有機農友申請驗證與檢驗費補助政策,所需支出之必要作業成本,包含紙張、郵寄、電話聯繫、人事等費用,每件擬以250元額度補助驗證機構,由分署審核二梯次各驗證機構受理案件數,完成後送分署計畫核定之轉撥單位辦理撥款。
六、花蓮縣與臺東縣地區有機驗證及檢驗費補助,由花東有機農業發展計畫項下支應,不列入本項計畫辦理,惟請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辦理相關審核作業應遵循相關審核標準及作業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