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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1、農產品經營者得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6月1日至當年5月31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2、驗證機構、友善農耕做團體或本部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彙整並檢視申請資料(申請書及應繳交之文件)齊全後,應於系統登錄資料後,於每年7月31日前,按依農產品經營者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別函送所在地之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

3、分署辦理書面審查,如申請案檢附文件有錯誤或缺漏情形,應以書面通知送件單位依限補正,請送件單位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由農糧署駁回其申請。分署應繕造申領清冊。

4、督導及抽查:

(一) 分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離島及10件以下之案件,可訂入分署轄區縣市計算)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整數辦理。

每件應至少查核其一筆地號之土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1.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2.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3.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件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多抽查二十件。

(二)倘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筆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並由原受理分署依抽查結果續辦補貼作業。

5、分署應於年底前完成抽查,並依抽查結果就符合補貼規定部分核定申領清冊,蹦應函送分署核定之轉撥單位辦理撥款。

6、同一土地混植作物,如有不同補助基準時,以補貼基準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收益減損補貼。

7、依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補貼有案之土地,不得在申領登錄友善耕作土地補貼。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