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活動目的
(一) 鼓勵產銷履歷溯源餐廳服務提供者對餐飲業者提供產銷履歷食材媒合與溯源系統服務,以擴大產銷履歷農產品餐飲通路市場,並提供外食族群安心選擇。
(二) 透過獎勵金核發機制,吸引使用產銷履歷食材之餐飲業者及其供應商加入追蹤、追溯行列,達成產銷履歷農產品從農場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之目的。
二、 主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 執行單位:冠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 推廣範圍
(一) 本活動規範推廣與獎勵對象為產銷履歷食材餐廳溯源服務提供者(簡稱溯源服務提供者)。
(二) 本活動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1. 產銷履歷食材:供餐飲業者業務使用之產銷履歷農產品。
2. 溯源服務提供者:與餐飲業者簽訂合約,提供資訊系統及輔導、訓練或食材媒合等服務,使其持續符合產銷履歷溯源餐廳標準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經依本活動規範註冊有效者。
3. 餐飲業者:以適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6章餐飲業相關規定之食品業者為限。
4. 溯源餐廳:與溯源服務提供者簽訂書面契約,接受其溯源服務之餐飲業者。
5. 產銷履歷食材溯源餐點(簡稱溯源餐點):至少有1項食材全數使用產銷履歷食材之餐點。
五、 活動期限:即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或至獎勵金用罄為止。
六、 獎勵金總額度:新臺幣6,000,000元整。
七、 溯源服務提供者註冊
(一) 溯源服務提供者註冊之申請及審查
1. 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提供溯源服務並有意申請本案獎勵金者,應先依據溯源服務提供標準建立溯源服務系統、與餐廳業者簽訂契約,且該等餐飲業者有使用產銷履歷食材實績後,始得提出註冊申請。
2. 申請溯源服務提供者註冊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註冊者),應填具溯源餐廳推廣及獎勵活動註冊申請書(附件1),連同下列應檢附文件以掛號方式逕寄至本活動執行單位(冠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銷履歷溯源餐廳推廣及獎勵活動推動小組」),地址:1007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16巷10號1樓)。
(1) 溯源服務管理規則。
(2) 溯源餐廳服務系統規劃書。
(3) 產銷履歷溯源餐廳、餐點及使用產銷履歷食材對照表(附件2)。
(4) 與其服務之溯源餐廳簽訂之書面契約影本。
(6) 產銷履歷溯源餐廳推廣及獎勵活動獎勵金發放基本資料表(附件3)。
3. 執行單位接受註冊申請,經以書面及現場勘驗方式審查確認溯源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溯源服務提供標準者,應給予註冊:
(1) 訂定並執行溯源服務管理規則,規範系統維運、對其溯源餐廳之審核、簽約、監督查核等事項,確保溯源服務系統持續正常運作,且其溯源餐廳持續符合相關義務事項。
(2) 建置及持續維運溯源餐廳服務系統,該系統應提供下列功能:
A. 介接產銷履歷加工系統,取得接受其溯源服務餐飲業者使用食材之供貨資訊,包括品項、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追溯碼、數量等。
B. 對其溯源餐廳,提供登錄各批次產銷履歷食材之收貨數量、日期之功能,並建置報表匯出之功能以利獎勵金申請作業,報表之欄位須包含「溯源餐廳名稱」、「產銷履歷認驗證平台(L1系統)上之名稱」、「品項」與「數量」。
C.對其溯源餐廳之顧客,就使用產銷履歷食材之餐點,提供溯源資訊查詢功能,查詢內容至少包括:
a. 餐點之基本介紹。
b. 使用產銷履歷食材或生產者之基本介紹或影像資訊,若生產者不願提供相關資訊,則不再此限制。
c. 使用產銷履歷食材最新進貨批次之產銷履歷資訊,包括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包裝日期、驗證機構名稱及驗證有效期間等。
d. 系統應建置使用產銷履歷食材最新進貨批次數量之欄位,但是否於前台顯示,則由溯源服務提供者自行決定。
D.於其溯源服務系統,提供主辦機關足以即時查核其溯源餐廳登錄之收貨資料之使用權限。
(3) 與其溯源餐廳簽訂書面契約,至少約定下列事項:
A. 溯源餐廳應盡義務至少包含如下:
a. 積極使用產銷履歷食材;最少應有1道溯源餐點。
b. 以菜單標示、桌卡或電子設備顯示等形式,讓用餐顧客得以在點餐時辨識溯源餐點及其使用之產銷履歷食材,並確保該等表示不造成顧客對該餐廳產銷履歷食材使用情形之誤認。如供餐對象屬特定族群且無固定菜單者可依實際狀況調整。
c. 提供適當方法讓顧客於點餐時方便利用溯源餐廳服務系統查詢溯源資訊。
d. 營業場所現場應至少有1名人員具備簡要解說溯源服務及產銷履歷農產品特色之能力,或能即時提供相關說明資料。如供餐對象屬特定族群且無固定菜單者則不受限制。
e. 接受溯源服務提供者或執行單位對於上開義務事項之監督查核。
f. 溯源餐廳應於產銷履歷農產品加工系統註冊,以接受產銷履歷食材出貨資訊。
B. 溯源服務提供者應盡義務,至少包含如下:
a. 持續提供溯源服務,並維持溯源服務系統正常運作。
b. 針對產銷履歷農產品及溯源服務基本認知,以及其他接受其溯源服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等事項,對溯源餐廳提供教育訓練。
C.因任一方未盡契約所定義務所致對方損害之處理。
4. 依第3款規定給予註冊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寄送註冊通知書,登載註冊溯源服務提供者名稱、溯源系統名稱、登記地址、其溯源餐廳名稱、溯源餐點名稱、使用產銷履歷食材品項等相關資料;註冊有效期間自審查確認日起,至活動有效期屆滿為止。
5. 經執行單位審查不符合溯源服務提供標準者,執行單位得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應以書面通知不予註冊。
6. 曾註冊為溯源服務提供者,無須重新提出申請,但須於本獎勵辦法公告後繳交產銷履歷溯源餐廳推廣及獎勵活動續辦同意書(附件4)。
(二) 註冊溯源服務提供者於註冊有效期間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確保所提供溯源服務持續符合溯源服務提供標準,且其溯源餐廳持續符合所定契約要求。
2. 依執行單位要求於其溯源餐廳營業場所張貼或陳列產銷履歷廣宣品,或以電子化設備方式呈現。
3. 提供本身或其溯源餐廳辦理各項溯源餐點相關活動資訊(例如體驗活動、優惠訊息等),俾利執行單位協同推廣。
4. 確保接受溯源服務餐飲業者配合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檢查與抽樣檢驗等事項。
5. 溯源服務提供者須配合主管機關規劃或執行之溯源餐廳推廣活動,整合所屬溯源餐廳,提供適當之協助與資源。
(三) 註冊之變更
1. 溯源服務提供者新增其溯源餐廳、溯源餐點、使用產銷履歷食材,或其他註冊通知書登載事項,得就新增或變更部分比照第一款相關規定申請變更註冊,並應以電子郵件(taptw88@gmail.com)或傳真(02-23017085)通知執行單位。
2. 執行單位就前目申請,經確認屬實,應變更申請者註冊,並換發註冊通知書。
八、 獎勵金申請
(一) 註冊有效之溯源服務提供者,始得申請獎勵金。
(二) 本活動獎勵金按月計算,獎勵金申請期限及核算方式如下:
1. 發放對象:溯源服務提供者自通過註冊當月起算獎勵金。曾註冊者,自執行單位受理產銷履歷溯源餐廳推廣及獎勵活動續辦同意書當月起算獎勵金。
2. 申請期限:每月獎勵金於次月10日前提出申請。
3. 發放標準:
(1) 105(含)年前註冊之溯源餐廳:註冊通知書登載之產銷履歷食材經加工系統收貨數量,推估收貨值之3%。
(2) 106年註冊之溯源餐廳:註冊通知書登載之產銷履歷食材經加工系統收貨數量,推估收貨值之5%。
(3) 產銷履歷食材各品項之核算單價,由主辦機關決定。未介接產銷履歷加工系統之食材,不列入獎勵金計算之範圍。
(4) 溯源餐廳供餐對象屬特定族群且無固定菜單者(如團膳業者、學校等),需針對使用餐點之場域,辦理產銷履歷推廣活動,並於辦理完畢後提出相關成果報告(附件5),始得請領該溯源餐廳使用履歷食材之相關獎勵金。推廣活動辦理場次規範如下:
使用餐點之場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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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辦理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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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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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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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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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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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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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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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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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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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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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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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獎勵金之溯源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獎勵金申請者)應填具每月食材收貨量明細表(範例如附件6),以郵寄方式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四) 前款申請文件寄送之郵戳日逾獎勵金申請期限,執行單位即不予受理,申請業者不得異議。
(五) 獎勵金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執行單位得要求獎勵金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受理該項申請。
1. 申請書未簽名或蓋章。
2. 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3. 檢附相關單據未依規定要求填寫、提供。
4. 其他文件缺漏造成執行單位無法確認註冊產品銷售情形者。
(六) 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審查時間約7-10個工作天,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獎勵金申請者(以下獎勵金核發申請之審查順序及工作天、通知方式亦同)。
(七) 獎勵金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過審查:
1. 申請者非註冊有效溯源服務提供者。
2. 非於活動期限內申請。
3. 申請文件資料為不實或偽造變造。
(八) 溯源服務提供者有前款第三目情形者,執行單位應取消其註冊。
(九) 獎勵金申請包含未登載於註冊通知書之食材,執行單位得逕予更正,並以更正後之金額審查通過。
(十) 執行單位就每件獎勵金申請案審查通過後,應計算本年度迄該時日止累計通過審查獎勵金額度。該額度超出本活動獎勵金總額度時,應即於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公告為獎勵金用罄日,不再受理獎勵金申請案,並應以電子郵件通知所有註冊溯源服務提供者。
(十一) 執行單位對於溯源食材提供者因申請獎勵金提供之食材收貨量資訊,除提供主辦機關外,應予保密。
九、 獎勵金核發
(一) 於106年11月30日前持續維持註冊有效之溯源服務提供者,按各月審查通過之獎勵金額度,開立三聯式發票或收據,以郵寄方式向本活動執行單位申請核發獎勵金,寄送日以郵戳為憑。
(二) 前款發票或收據開立人應與註冊之溯源服務提供者名稱一致。
(三) 本活動執行單位及主辦機關查核確認上述獎勵金核發申請文件無誤,應即將獎勵金匯入申請書上所填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請提供獎勵金申請者公司或單位存摺正面影本)。
十、 溯源服務及溯源餐廳稽查
(一) 執行單位為確認註冊溯源服務提供者及其溯源餐廳持續符合本活動規範相關規定,得進入註冊溯源服務提供者或其溯源餐廳之營業場所或使用產銷履歷食材儲存、調理場所,進行現場稽查,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 前款稽查作業得採委請第三方協助查驗交易事實方式辦理。
(三) 執行單位經稽查或其他方式發現註冊溯源服務提供者或其溯源餐廳未持續符合本活動規範規定,得要求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取消或變更其註冊,實施之原則如下:
1. 溯源餐廳未依規定採取適當方式,讓用餐顧客得以在點餐時辨識溯源餐點及其使用之產銷履歷食材,該月即暫停該餐廳溯源餐廳之資格,往後若須恢復溯源餐廳資格則須提出改善之證明,且經執行單位及主辦機關認定後,次月方可恢復資格並申請獎勵金。
2. 溯源餐廳之溯源餐點未依規定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作為食材,暫停其溯源服務提供者之註冊,並限期改善,經主辦機關認定後,方可恢復資格並申請獎勵金。
(四) 註冊溯源服務提供者或其溯源餐廳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作業情事,執行單位應取消其註冊。
十一、 本活動相關申請文件皆不退回,其中涉及個人資訊者,執行單位僅用於執行註冊審查及獎勵金核發,並於本活動結束一年後主動銷毁。
十二、 爭議處理:申請業者對申請審查結果有爭議時,可透過聯絡窗口之e-mail申請爭議處理,執行單位應於5個工作天內回覆。
十三、 其他:本計畫將依溯源餐廳使用產銷履歷食材數量或進貨值,於「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taft.coa.gov.tw提供版面協助宣傳參與之溯源餐廳。
本活動連絡窗口
承辦人:張雪珍
聯絡電話:(02)2301-7165分機306
E-mail:taptw8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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